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构建大数据视阈下的哲学社会科学人才评价机制(4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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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(3)设立人才评价救济措施。“无救济则无权利”,完备的救济措施可以作为科学严密的评价程序的必要条件。通过设立评价申诉子系统[3],有利于保障
(3)设立人才评价救济措施。“无救济则无权利”,完备的救济措施可以作为科学严密的评价程序的必要条件。通过设立评价申诉子系统[3],有利于保障被评价者享有请求救济的基本权利,一定程度上避免评价主体因理解偏颇等主观因素而带来的不利影响,也可对评价行为产生制约功效。同时,赋予评价对象一定的话语权,对评价中不准确或存在争议的地方提出异议,还可以有效地预防和纠正人才评价机制不公正之可能。
3.4 不断完善评价体制机制
(1)完善人才评价法律法规建设。人才评价机制设置的优劣,小则涉及个体职业生涯的发展,大则影响国家人才输送。目前,国内尚缺少有关哲学社会科学人才评价的相关法律法规,也未曾制定法定或权威的评价标准制度。因此,需要从制度与规范层面明确评价主体、客体、方法、标准等问题,加强人才评价制度的法治力度。同时,为防范大数据技术应用过程中可能造成的个人隐私权侵害问题,可以通过整合现行法律法规,制定隐私保护单行法的方式[15],保障人才管理中的个人信息安全。
(2)建立人才资源数据开放共享和一体化平台。依托信息化平台将人才资源信息、人才开发管理、人才政策等信息予以整合汇总,以学科类型、人才层次等为基础实施数据分类开放共享,为人才评价大数据分析提供基础性条件,进而逐步建立人才评价管理系统,包括人才评价、考核激励、成果信息和统计查询等功能,确保人才信息的实时统计和分析挖掘[16],以此提高社会科学人才评价的有效性。
4 结语
当前,哲学社会科学人才评价机制的完善和创新应置于信息化的背景下,努力探求大数据与社会科学人才评价的深度契合关系。眼下,可以通过设置多元化的评价主体、客观化的评价标准、公正化的评价程序以及完善人才法律法规、建立人才资源数据开放共享和一体化平台等措施,构建哲学社会科学人才评价机制的总体框架。
此外,笔者虽然洞悉了哲学社会科学人才评价在理论上存在的诸多问题,但缺少对实践运行中可能存在不足的分析,尚未达到完全除弊之效。因此,本研究只是抛砖引玉,未来的人才评价机制研究可以更多地从实践分析视角出发,运用实证研究方法提出进一步的改革思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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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来源:《电脑与信息技术》 网址: http://www.dnyxxjs.cn/qikandaodu/2021/0620/1525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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